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