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