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