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