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