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