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