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