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