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