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已修改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