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