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