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