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企业可直接向非保税区地区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及半成品。采用上述料、件加工增值的产品出口,经管委会确认后,视同保税区产品出口,享受保税区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