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可直接向非保税区地区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及半成品。采用上述料、件加工增值的产品出口,经管委会确认后,视同保税区产品出口,享受保税区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