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和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可以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