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