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