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