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四)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五)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