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和行政、司法行为的意见、批评;

(五)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终结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裁定、调解的申诉;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