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