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县长、副县长的任免。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县长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