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县长、副县长的任免。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县长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