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满族公民担任。在副主任和委员中,满族公民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