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体系第十条已废止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三)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