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