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体系第九条已废止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试验、示范、推广;(三)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建立示范点,培养科技示范典型;(四)总结推广本地群众的增产经验;(五)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化验诊断、检测预报、评估咨询;(六)培训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七)指导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的技术推广活动;(八)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