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

(二)国防教育专业教学、研究人员;

(三)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部队骨干;

(四)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五)党校和各类高、中等院校的教员;

(六)其他胜任国防教育的人员。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师资的培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