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二)国防教育专业教学、研究人员;(三)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部队骨干;(四)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五)党校和各类高、中等院校的教员;(六)其他胜任国防教育的人员。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师资的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