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的国防教育经费列入预算。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其收入可补充国防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