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防教育条例Article 11In force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二)国防教育专业教学、研究人员;(三)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部队骨干;(四)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五)党校和各类高、中等院校的教员;(六)其他胜任国防教育的人员。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师资的培训。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