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招收录用应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