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有效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可收取杂费。杂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减免杂费的金额,由当地政府核实拨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