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源涵养林区域内伐木(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垦荒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