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损坏和拆除计量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二)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三)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四)其他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