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水功能区划保留区和缓冲区增设排污口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