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其他规划涉及水资源内容的,应当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兴建涉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规划,凡未纳入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