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项目;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采取轮耕、退耕、移民等措施,逐步恢复生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方,要积极规划、科学论证,实施跨流域调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