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项目;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采取轮耕、退耕、移民等措施,逐步恢复生态。

在水资源不足的地方,要积极规划、科学论证,实施跨流域调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