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流域管理机构的还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