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在城镇主要街路两侧新建、拆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面变更、修饰应当经自治县县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外部立面变更、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原建筑风格。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产权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