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