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