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