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在职期间应当给予计划生育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