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