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