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