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检查下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四)承办和处理有关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和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