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人才流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流动人员因原单位出资培训或出资引进人才发生补偿费用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人与原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二)本人与原单位无合同约定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培训或引进后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引进费用20%的比例计收补偿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