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流动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