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承担市以上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或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