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服务机构第十五条已废止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人才服务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法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一)办理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二)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三)提供流动人员因私出国有关证明材料;(四)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五)办理流动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手续;(六)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