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