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